长沙晚报11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推出富有湖南特色的亮点举措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介绍,《条例》从全省实际出发,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总结成功经验,坚持与时俱进,推出了一些富有湖南特色的亮点举措。
“坚持突出问题导向。”胡雪清举例说,针对我省市场主体总量偏少、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通过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开办、迁移 、注销等制度,细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坚决遏制招商引资中违规引税返税等恶性竞争行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等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胡雪清介绍,《条例》还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用好制度集成创新这把“万能钥匙”,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强化监督刚性保障,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等监督体系,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强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的运用。
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风华介绍,《条例》为打造综合成本“洼地”和要素集聚“磁场”,重点在两个方面发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松绑减负注入活力;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为企业做强做优增添动力。
“激发市场活力,关键是让企业轻装上阵,放开手脚谋发展。”刘风华说,为此,《条例》在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准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减轻经营负担等方面均有新的突破。特别是针对中介服务质量不够高、转嫁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要求政府机关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企业反映诉求有湖南营商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渠道,并要求完善诉求归集、办理、反馈、评价机制和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确保有求必应,提高诉求办理质效和满意度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明政介绍,《条例》从加强源头治理、严防“新官不理旧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推出了硬核举措,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对从严监管执法行为作出系列硬性规定,就是要让广大市场主体放心、安心、舒心,有安全感、有获得感。”刘风华介绍,《条例》牢固树立监管要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打扰企业理念,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重点围绕“三个环节”推进服务型执法:创新执法方式,让企业无扰;规范执法行为,让企业有感;严格执法监管,让企业心安。
刘风华说,《条例》全国首创将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纳入法条,但凡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登记,并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条例》实施后,执法检查不扫码、不登记,就是执法犯法。《条例》还规定,除特殊监管事项外,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一年内超过两次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硬核”保障。
同时,《条例》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执法温度,特别要求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停产停业实行提级管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要依法开展,一般不得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确需采取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并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条例》还明确规定,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不得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