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房产拒不还钱,男子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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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欠钱不还,官司打输了,仍然拒不还钱?小心构成犯罪!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时间回到2023年8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左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8900元,并支付利息47584元及律师费20000元。判决生效后,左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刘某某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通过闪信及邮寄方式向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然而,左某为逃避执行,于2024年6月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立即将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妻子名下。同年6月25日,左某妻子通过中介公司以8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售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私人借款及生活开销,未用于偿还刘某某的债务。2025年5月,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左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若在一审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可改判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左某在明知存在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通过离婚、转移房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将受到严惩。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作者:黄能】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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