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时被医院空调外机磕伤,女子告到法院索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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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蒋双双 邹晴)刘女士在医院就诊时,不小心被医院的空调外机磕伤头部,到底是医院空调安装有问题还是刘女士自身履行注意义务不够?由于协商赔偿无果,刘女士告到法院。9月19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双方各存在一定责任,通过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3月30日,刘女士前往宁乡市某医院进行肩部理疗。因当天下雨,刘女士在门诊楼前下车后,为了避雨和赶时间,便从门诊大楼屋檐下抄近路进入门诊大厅。刘女士路过悬挂在外墙上的空调外机时,不慎被裸露在外的金属支架角撞到头部导致受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头皮裂伤,产生医疗费1260.12元,该笔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

  事后,刘女士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激光祛疤治疗康复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是公共经营场所,应对患者就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的相关安装要求与标准,“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经法院测量,本案事发地悬挂的空调外机安装架底部距离地面1.4米,未达到相关标准,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架为金属材质、边角锋利,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见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刘女士为避雨及抄近路选择从屋檐下通行,低头走路未注意周边环境,对受伤存在自身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调解,某医院在已垫付医疗费用外,同意另行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刘女士也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目前,医院已履行完毕,并对事发地进行了安全整改。

【作者:黄能 蒋双双 邹晴】 【编辑:谭伟】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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