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数日就要求解约?法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万元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张先生与莫先生签订合同,承租莫先生位于开福区的一处写字楼,但仅签约数日就要求解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莫先生退还此前支付的6万元;莫先生也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赔偿空置期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律师费损失等。记者今日从开福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张先生承担3万元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0日,张先生与莫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乙方)承租莫先生(甲方)位于开福区的一处写字楼,租期2年,租金23000元/月,押金46000元。乙方违约或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莫先生支付了6万元。2024年4月4日,张先生通过微信告知莫先生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租案涉房屋,次日,莫先生将案涉房屋另行挂网出租。

张先生表示,由于经营变化原因,其无法继续承租涉案房屋,“虽然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我在签订后短时间内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终止协议,未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求莫先生退还6万元。

莫先生则认为,张先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扣除押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主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在2024年4月4日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租金自2024年5月1日开始起算,莫先生陈述,其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并自2024年6月4日开始收取租金,故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合同存续的期间、收取租金的起始时间、因张先生违约导致的莫先生房屋空置期的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张先生承担3万元违约金,对莫先生反诉主张的空置期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律师费损失等不予支持。遂判决莫先生在扣除张先生应付的违约金3万元后,退还张先生3万元。

“单方解约可能面临违约金、押金扣除等风险,需提前权衡利弊。”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提醒,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前,承租方应充分评估经营风险,避免盲目签约;要认真阅读并理解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租金、押金、违约金、租赁期限等关键内容,对任何不清楚或有疑问的条款,应及时向对方或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一致的理解,“同时,双方均需留存沟通记录、费用凭证等,以便有效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开福区法院 合同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