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明星大侦探》改编成同人小说?侵权! 法官提醒……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龙浩东)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被称为“同人小说”。近日,开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爆款综艺节目《明星大侦探》的同人小说侵权案件,提醒创作者和平台在创作内容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及时与权利人取得沟通与授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创作与传播。
起诉:同人小说插入多张节目截图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共同运营着某小说网站、APP、微信小程序三个平台,主打图文对话模式,并设有专门的“同人频道”,向用户提供各种影视同人、明星同人小说的在线阅读。
2020年4月2日,该小说平台上传了一篇名为《明星大侦探:团宠助理太聪明》的同人小说,该小说讲述的是“白筱颜”(文中角色)作为嘉宾参与《明星大侦探》综艺节目录制的过程,该小说中除了新增“白筱颜”这个角色外,其余进行解谜、破案的过程与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明星大侦探》节目中某一期所呈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且在网站页面中插入了多张该节目的截图。
截至2023年8月,该小说在平台已累积了900万人气。
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判决:三被告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说中使用了90张图片,其主要画面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明星大侦探》中的截图基本一致。小说作者在小说页面中展示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节目中的画面截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另外,案涉小说的创作属于对案涉视听作品改编而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作者创作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改编行为,故其作者侵犯了原告就案涉视听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同时,在平台内因读者充值会员、阅读小说产生的收益和在小说页面中插入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平台方与作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平台方应尽到审查义务,审慎地筛查平台内小说。因此,三被告应当就案涉小说作者侵犯原告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明星大侦探》节目的知名度、案涉侵权小说的阅读量和影响范围、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创作与传播
“案涉小说主体内容与节目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此基础上,小说作者通过对作品表现形式与添加部分独创性的内容,实现了对节目内容的改编,构成侵犯节目的著作权人的改编权的行为。”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法官助理李莎提醒,同人作品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类型,其创作必然会基于原作的内容、利用原作的元素等。这便导致同人作品的创作可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同人作品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也并未对其基于否定评价,不同的同人作品是否属于侵权作品,应当基于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但是,不论是同人作品的创作者还是小说运营平台,都应当审慎对待,在创作内容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及时与权利人取得沟通与授权,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创作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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