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她竟冒充领导骗走他人5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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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刘泽佳)缓刑不等于无刑!8月6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另类的诈骗案件:一女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她在缓刑考验期间竟然产生侥幸心理,故技重施冒充领导骗钱,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张某曾因诈骗他人27万余元,家人东拼西凑帮她全额退赔给被害人,长沙某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间,张某在田某、许某共同经营的公司工作。张某谎称自己能帮助两人入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亲戚子女入读军校,获得养老项目补贴等其他业务,并冒充某集团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领导等,通过微信骗取田某、许某缴纳保证金、打点费、资质费。2023年7月至12月,张某先后从田某、许某处骗取钱款共计595800元,并将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前,张某及其家属退还田某556200元。辖区法院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最终以诈骗金额39600元对张某的新罪定罪量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近日,法院综合张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诈骗款项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前置判决中宣告缓刑的部分,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介绍,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社会。这种“相对自由”的服刑方式,却让个别犯罪分子产生了强烈的侥幸心理,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再次铤而走险。被宣告缓刑不等于放任,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再犯新罪的,还将就新罪被判处刑罚,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数罪并罚的后果。

  法官提醒,缓刑虽为宽宥之策,然其本质仍为刑事处罚,绝非儿戏。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广大市民应当恪守法律底线,明辨是非曲直,不要轻信所谓的“有关系”“能帮忙办事”,谨防误入他人精心设下的圈套。

【作者:黄能 刘泽佳】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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