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却这样“坑队友”,男子获刑4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需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08万元。
2018年,张某某与被害人谭某因业务结识。2020年初,二人曾合伙投资口罩生产线,散伙后又准备合伙做口罩买卖生意。同年4月至5月,张某某起了贪念,先伪造口罩订购合同,又谎称货物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需缴纳罚款,以此骗取谭某23.08万元。
2024年8月1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2025年2月21日,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但庭审中他对部分事实否认,不构成认罪认罚,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谭某经济损失23.08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并上诉。他和辩护人提出,原审错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属于民事纠纷不当自救;诈骗金额有误,应扣除谭某给他的3.4万元借款、返还投资款和差旅费;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无罪或减轻处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法院查明,张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及处罚材料,使谭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转账,骗取财物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报警后他还失联,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诈骗金额,法院依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原审判决分析合理,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原审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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