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装修“门打架”对簿公堂,法院:装修个性不等于任性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丹)远亲不如近邻,但现代居住环境下邻里关系往往面临挑战。8月4日,记者从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某小区同一楼层的何某与朱某,因朱某私自加宽入户门13厘米,导致两家“门打架”。物业、社区多次调解无效,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本案中,2024年底收房装修时,小区开发商交付的入户门为“内开式”子母门,门扇总宽110厘米。何某未更换入户门,朱某却将门洞拓宽13厘米,换上宽123厘米的“外开式”子母门。朱某开门时,母门完全打开会碰到何某家入户门。何某多次登门协商,还向物业、街道投诉甚至报警。物业也曾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朱某7日内恢复原状,但朱某仅安装限位器,碰撞风险犹在,何某遂起诉。
庭审中,朱某辩称入户门从未撞击何某门框,装修时就安装了防撞器。他提供聊天记录,称告知过何某换门需求且得到同意,换门造型尺寸不同是无奈之举。朱某甚至认为,何某多方投诉要求换门,违背了相邻关系相处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对住宅及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民事责任。朱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朱某换门时未告知何某母门宽度会增加,换门后对何某物权构成妨害,虽安装限位器,但仍存在碰撞可能,未完全排除妨害。法院支持何某主张,判决朱某10日内拆除更换的入户门并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朱某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卸下新门扇,联系门厂将“外开扇”改为“内开门”,解决了“门打架”问题。整改方案获得何某认可,双方纠纷得以平息。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