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擅自使用他人标识,被判赔偿12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开网店擅自使用他人标识,有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网店经营主体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某教育公司是多个“某某”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涵盖计算机、学习机等电子产品和广告、市场营销等类别。该公司发现长沙某商贸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注册的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万元。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淘宝某店铺提供的商品链接包含学习机、儿童手表等多种品类,标题均出现“某某旗舰店”字样,图片和详情界面多处使用“某某”标识,其经营主体为长沙某贸易公司。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均已下架,遂撤回停止侵权诉求,变更赔偿金额为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店铺的商品链接及详情展示的“某某”标识,与某教育公司权利商标在读音、字体、排列顺序、文字结构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情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长沙某贸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至于赔偿金额,因某教育公司未提交对方侵权获利及自身损失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酌定为12000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应当获得合法授权,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同时,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需注意审查供货渠道的合法性,确保商品来源清晰且合法,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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