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退费申请没收到不予退款?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合同约定,业主有权通过书面申请退回车位费,地产公司却以未实际收到申请为由拒绝退款,市民周先生告到法院要求退款后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件起因是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购置协议》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2017年5月,周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以101000元价格取得某项目875号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86年3月30日。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周先生可在车位交付且全款付清之日起5年后一个月内书面申请退还车位使用权,某房地产公司需全额无息退还车位款。周先生于2019年12月26日付清全款及逾期违约金,并于2024年12月28日至30日期间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及法定代表人邮寄等方式提交书面退款申请书。
然而,房地产公司并未退还车位款,周先生于是告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全额退还车位款。一审中,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周先生已按约定履行退款申请程序,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车位款101000元。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某房地产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称周先生邮寄的退费申请通知书签收人为陈某,而陈某不是地产公司员工,其签收无效,且地产公司实际上并未收到周先生发送的电子邮件。综上,案涉车位退费申请书并未有效送达房地产公司。
对此,周先生提交企业信息系统查询记录,拟证明签收人陈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联系人。某房地产公司认为,陈某是物业公司员工,并非地产公司员工,否认该证据有效。经审查,法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约定周先生有权在车位交付且全款付齐之日起5年后一个月内书面向某房地产公司申请退还案涉车位款。同时查明周先生分别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书面向房地产公司送达退款申请,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沙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