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合同可以免责?男子被判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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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日常生活中难免需要签订合同,如果是代签,就要注意了。近日,长沙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声称自己只是代签合同的当事人被判担责,赔偿租赁物损失1.2万元。

  2024年7月,范某某与长沙市某租赁中心签订《电脑租赁合同》,约定租赁20台电脑,总价值4.6万元,租期三个月。合同签订后,租赁中心按约交付电脑,并收取了押金4000元及部分租金。然而,租期届满后,范某某未返还电脑,租赁中心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某返还电脑或赔偿4.6万元。

  范某某在庭审中坚称,自己并非实际承租人,而是受肖某和谢某委托代签合同。他表示,自己仅参与了一个肖、谢二人发起的算力投资项目,实际上从未使用电脑,代签时明确被告知“仅签收数量,不承担责任”,要是知道需担责就不会签字。此外,他还指出租赁的电脑为二手翻新机,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约定,不应由其承担全责。

  租赁中心表示,合同系范某某亲自签订并捺印,电脑也由其接收,具体使用人是谁与己方无关。租赁中心提交了租金收据等证据,证明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范某某未返还电脑,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他虽主张代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赁中心明知存在委托关系。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续租行为,范某某未返还电脑构成违约。鉴于电脑实际价值低于合同约定,且事实上已无法返回,法院扣减押金后,判决范某某赔偿1.2万元。

  范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是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范某某是代他人签订合同,现有的租金收据等可以证明合同履行均由他进行,故应承担主体责任。即使存在代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租赁中心明知存在委托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长沙中院驳回范某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市民应尽量避免代签合同,如果代签一定要谨慎,即使出于善意或帮助他人,也可能因缺乏明确约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法律后果,并注意保留委托证据,避免陷入纠纷。

【作者:黄能】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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