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孜然,消费者获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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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市民沈先生在便利店买了一包5元的孜然,结果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沈先生将便利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货款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记者23日从望城区法院获悉,该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沈先生介绍,今年4月1日,他在某便利店购买商品,买了一包价格为5元的某品牌孜然,“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保质期为常温下保存十八个月,保质期到期日为2024年8月14日。”沈先生认为,某便利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购买孜然时已过保质期,且某便利店作为食品销售方应知晓该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院最终判令某便利店退还沈先生货款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即使是销售低价过期食品,也可能面临千元级别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必须履行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另一方面,消费者遇到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时,也无需因商品价格低而放弃维权。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既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惩罚性赔偿”,“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此项权利,主动维权既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的重要力量。”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望城区法院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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