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散步时宠物狗被咬伤,饲养人被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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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毛先生在小区遛狗散步时,一只未拴绳的中华田园犬突然窜出来对其宠物犬进行撕咬导致受伤。因协商未果,他将中华田园犬的主人喻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5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喻先生赔偿1620元。法官提醒,文明养犬不仅体现个人素质,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判决:狗咬狗受伤,饲养人被判全责

毛先生和喻先生都是雨花区某小区住户。“2024年11月2日早上,我和妻子用牵狗绳一起牵着自家的宠物狗博美犬在小区遛狗、散步。走到喻家附近时,他家的中华田园犬突然窜出来,对我家博美犬进行猛烈撕咬。”毛先生说,他当日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治疗7天产生医药费1320元。报警后,因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毛先生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车费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足以认定喻先生家庭饲养的中华田园犬对毛先生家庭的博美宠物狗进行扑咬并导致博美宠物狗受伤的事实,“被告饲养中华田园犬看门护院并无过错,但是其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熟知犬只管理条例,亦应当熟知所饲养的中华田园犬的习性,且被告在人群密集的小区对此种大型犬只予以放养,未将中华田园犬予以圈养规制,放任中华田园犬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的侵权责任。”

法院支持毛先生要求余先生支付1320元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实际就诊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判决喻先生支付毛先生赔偿款1620元。

提醒:熟知犬只习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小区属于人群密集的公共区域,饲养人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应严格遵守犬只管理条例,熟知所饲养犬只的习性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避免犬只伤人或造成其他损害。尤其是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的犬只,应采取圈养或笼养的方式。设置坚固的围栏、犬舍或笼子,确保犬只无法自行逃脱,避免其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窜出对他人或其他动物造成威胁。”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表示。

李志员还提醒,除了犬只直接撕咬、扑倒造成的身体伤害,因犬只追逐、惊吓导致他人摔倒、突发疾病等间接损害,饲养人同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饲养人遗弃犬只或犬只逃逸后未及时寻找,该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他人收留饲养,则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但原饲养人需证明犬只已被他人实际收留。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雨花区法院 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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