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施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何变化?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洋子)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修?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Q1:为何修订?
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问题
有“小刑法”之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基础性法律,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和生产生活紧密相连。
资料显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2年个别条文修改,2025年6月27日修订草案通过。
“现行法律实施已经将近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社会治安管理形势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介绍,比如20年前可能还没有无人机,高空抛物、抢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规饲养烈性犬等问题也没有那么突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执法保障设施都有待完善。“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
据悉,这次修订延续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篇章结构、基本框架制度,增加了群众比较关注的很多违法行为类型,完善了很多处罚程序方面的制度,条文数量从119条扩充至144条,增加了25条。修订后的版本立足当前治安管理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对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意义重大,同时更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Q2:变了哪里?
变化一:新增多项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到底新在哪?首先新增了多项违法行为,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主要分以下五类:
扰乱公共秩序类:增列了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并给予处罚。
妨害公共安全类:将以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类: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侵犯人身权益类: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处罚规定,切实保护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妨害社会管理类: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变化二:未成年人保护更全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等社会热点问题给予回应。
现行法律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惩罚,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在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利用这一规定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或违法情节严重引发社会极大反响,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修订明确了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到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只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也可以依法行政拘留。这一调整既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初衷,又避免了“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
与此同时,针对校园欺凌现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此外,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
变化三: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
近年来,一些治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在过往执法实践中,对于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还手自卫的行为,有时会“和稀泥”式认定为“互殴”,导致正当防卫者也受到处罚,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不合理现象,不仅挫伤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受处罚。但如果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还是要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应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同时鼓励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避免因防卫行为受到不当处罚。
张义健认为,这种调整有利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正处理案件。
变化四:恶犬伤人主人受处罚
近年来,恶犬伤人、违规养犬等事件时有发生。根据过往案例,维权多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违法成本较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
不过,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变化五:警察执法更规范透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执法也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
在执法程序方面,通过规范执法证件、优化程序要求、要求特殊情形执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同时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比如,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扣押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避免因执法人员不足导致执法不公。
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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