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落水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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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邹晴)车辆发生落水事故后,投保人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交警与保险公司,事后联系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就能免除赔付义务吗?18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保险纠纷案,提醒及时报险、报警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事发:小车坠入池塘司机就医

  2024年2月23日23时50分左右,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宁乡市煤炭坝镇经过一池塘时,由于路面结冰李某未注意安全操作,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池塘,造成了李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围群众听到声响后立即报警并进行施救。李某被救上岸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2月24日0时9分,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小型客车坠入池塘,但驾驶员未在现场。当天上午10时,李某来到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2月26日,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李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车损险。事故发生后,李某修理车辆花费10万余元,当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未报交警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为由,拒绝理赔。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事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故事发生的除外。”故保险人免责的前提条件为,投保人等必须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本案审理中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凌晨,同时出现车辆毁损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李某虽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根据交通事故证明可知李某驾驶车辆落水后周围群众已经报警,李某知晓后未再报警,结合落水时间及当时天气,李某先前往医院的做法也符合生活常理,不足以认定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同时,本案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已经交警部门认定,某保险公司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报警或报险,也没有提供李某系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怀疑或推理进行拒赔。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失、事故施救费及医疗费共计100868.8元。

  案件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及时报险报警确保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设置出险通知义务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便于调查取证,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发生原因以及损失程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权利。但也不排除遇特殊情况,在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本案在天寒地冻的气候条件下,落水的李某在周围群众已经报警后选择前往医院就医是对自己身体的关照与关怀,不应因此而受到过分苛责。

  法官同时提醒,及时报险、报警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及时采取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进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可能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涉及多方事故时,因缺乏权威责任认定,极易陷入责任划分的纠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宁乡市法院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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