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滥用“军令状”侵犯劳动者权益
苑广阔
“签了业绩‘军令状’却没达标,公司就能直接开除我吗?”近段时间,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表达困惑。有人称所在单位在协议中列明“未达标即解除劳动合同”“任务未完成降级降薪”,有的被告知“签了字就代表协议生效”。(10月30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职场“军令状”在一些企业中悄然流行。销售岗位承诺“未达标自动离职”,项目团队签署“对赌协议”,管理层立下“业绩责任书”……这些以激励为名的文件,既可能成为推动业绩的“催化剂”,也可能异化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隐形枷锁”。如何平衡其激励作用与法律边界,成为亟待探讨的课题。
合理的业绩目标设定能够激发员工潜力,促进良性竞争。在市场化运营中,明确的绩效指标有助于提升组织效率,推动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比如某些科技公司通过“项目对赌”机制,成功调动团队积极性,加速产品研发进程;销售团队凭借“业绩承诺”实现收入突破。这种目标管理方式,若建立在自愿、公平基础上,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
但是当“军令状”被滥用时,其性质可能发生扭曲。部分企业将高不可攀的业绩目标与“自动离职”“降薪调岗”等惩罚性条款捆绑,以“激励”之名行“变相裁员”之实。某通信公司以员工未完成2700万元业绩目标为由直接解雇,最终被法院判定违法。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权益,更暴露了企业管理的短视与法律意识的淡薄。
“军令状”的效力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即便员工签署包含“未达标即离职”条款的文件,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企业应通过培训、调岗等程序履行补救义务,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绩效管理的合法性需满足三大要素:内容合理、程序民主、公示透明。企业设定目标时,应结合市场环境、岗位特性与员工能力,避免制定显失公平的“天文数字”;惩罚措施须与过错程度相匹配,随意扣薪、调岗可能构成违法;更关键的是,所有管理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单方面强加的“军令状”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职场“军令状”应当指引员工突破自我,而非成为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司法机构、工会组织应加强监督,对违法解雇行为坚决说“不”;劳动者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对不合理的“军令状”敢于质疑并依法维权。
归根结底,健康的企业管理应立足法治与人文的双重基石。用目标激发动力,以规则保障公平,才能构建健康且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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