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成长沙新名片
陈金磊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举措和战略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如何将法治化嵌入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之真意,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然要面对的命题。通过法治打造一个稳定且具有可期待性的营商环境,才能最大程度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共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丰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
环境是由诸多要素组成,我们时常讨论如何营造好的环境,往往会从环境的构成要素入手,但是与某一环境相关联的要素有很多。以营商环境为例,涉及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人、法律与习俗、道德与宗教、人口与经济、自然与环境、人文与地理等,还涉及物质与精神、种族与性别、发展与稳定、开放与包容、集体与个体、整体与区域等关联要素。从此角度入手谈环境,容易陷入抓小放大的认识错误,让环境只是在数据上变得干净,而回归其功能,却未有任何改变,反而会有好心办错事的可能性。因此,研究环境的内涵不妨换个角度试试看,从环境的生存主体入手,以生存者为观察视角,看看环境究竟是什么。
回到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很多学者从宏观角度研究。其研究角度多站在监管者角度,即以政务机关为视角,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理解法治化营商环境,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权力运行机制。而这,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另一方参与者,即企业的视角丰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从企业的角度理解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至少具有三层应有之义,即企业从事正常经营行为和商事行为的自由度、契合度以及容忍度。
第一,自由度。法治化营商环境意味着企业在正常经营行为和商事行为中有着足够的自由度,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决策而不受到干预。但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尤其是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利益的组织体,过度的自由会导致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规则,破坏营商环境。因此,自由度,是有张性的自由度,是规则之内的自由。
第二,契合度。企业需要的不是一种大家长主义的管教,而是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引导。很多政策法规的制定并不一定契合企业的发展路径,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合法,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与企业存在一定契合度,才会有相辅相成的效果。反之,则容易南辕北辙,两者的不适配性会阻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容忍度。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对企业有容忍度,在力度温度间找到平衡点。而企业本身,尤其是中小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相对不完善,难免一些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是容忍也是得有限度,抓住平衡点,打造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长沙路径探讨
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重构呼唤与之对应的新路径。如何结合长沙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实情况,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新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守好管理者的合理界限
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给企业一定的自由度,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积极转变观念,从干预者变成守界者,守好界限,让企业自由地释放活力。长沙在此方面已经颇有成就,从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到率先向社会发布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四个办”等,无不体现着守好管理者界限的概念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进行深化,更加明晰营商环境的界限,让企业看得清、摸得着,营商环境有界可循。
(二)开门决策,让企业的声音有机会在决策的会议桌上响彻
提高企业从事正常经营行为和商事行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契合度,落脚点要在科学决策层面。科学决策,从来都不是关门决策,而是打开门,让一切有关联主体的声音都在决策的会议桌上响彻。因此,需要进一步畅通企业反映渠道,让企业说真实的意见。这是让决策变得更加科学且契合的最佳路径。
(三)加大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力度和温度的融合
“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行为违背了执法初衷,脱离了基层实际,背离了群众的朴素认知,既不利于执法对象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还可能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活力。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实现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才能真正以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多一点容忍度,不是对行政执法尺度的破坏,而是情与法的结合,让行政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执法的目的永远都不是处罚,而是引导和教育,将脱离法治化轨道的企业引入正轨。
文化赋能经济,绘就城市人文底色。近几年,长沙的城市人文底色吸引众多游客,被称为“网红城市”。在此基础上,如何将“网红城市”变成投资热点城市,为长沙经济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活力,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社会认知的提高,对法治化也有了更高的认同感。城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投资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基于此,长沙在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上,将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成长沙新名片,筑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巢,必能引得凤凰来。
(作者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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