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堵塞,一案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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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6日讯(通讯员 陶浩东)天心区应急管理局8月在开展高温暑期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厂区内疏散通道堆放了钢材等货物,疏散通道被严重堵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分别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企业必须认识到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的重要性,要杜绝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时刻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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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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