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老师侵占培训费用16万余元被判刑,不仅要退赔还并处罚金10万元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借担任培训学校招生老师之机,曹某将学生的培训费据为己有,10余万元都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记者16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2478元。

曹某今年46岁,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曹某在长沙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担任招生老师期间,利用与学生家长解答咨询及转交经手培训学费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学生交纳的培训费用后,仅将部分培训费用转交给学校的财务人员,剩余部分据为己有。经学校核对,曹某在职期间共计侵占培训费用162478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职场打工人,日常接触公司财物、资源的机会较多,稍有不慎便可能踩中法律红线,甚至构成职务侵占罪。近年来,这一罪名在职场中的发案率逐年上升,成为打工人最易“中招”的刑事风险之一。法官提醒,职务侵占行为可发生于企业、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加之行为人具有职务便利,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审计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员工要保持职业道德,坚守廉洁从业底线,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维护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李广军】 【编辑:周意】
关键词:财务 职务侵占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