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就可以不坐牢?检察机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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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身患严重疾病“毒贩子”想以疾病为由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最终被检察机关拒绝,这是为什么?记者7月14日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典型案例。

  2006年以来,湖南某县的郭某先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郭某重蹈覆辙,又走上了“以贩养吸”之路。2024年5月,郭某再次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漫长的刑期对60岁的郭某而言,无疑是当头一棒。曾经4次进出看守所、监狱的郭某心生一计,自己常年吸毒又年过六旬,早已疾病缠身,何不利用疾病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呢?

  收到申请后,县人民法院不久即组织郭某前往市级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根据病情诊断意见,郭某患有双侧股骨下段和双侧髌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高血压、丙型肝炎等10余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短期内无生命危险。

  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还是不建议?收到法院送达的征求意见函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一方面,调取郭某从2006年以来的犯罪卷宗,发现其因贩卖毒品多次被判刑却屡教不改,是典型的长期实施贩毒活动的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走访社区矫正机构,详细了解调查评估掌握的情况,还前往郭某居住地询问村干部和村民,发现郭某常年独居,没有经济来源,吸毒成瘾,行踪不定,再犯罪风险高。同时,委托上级检察院对郭某的病情诊断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为准确出具检察意见提供专业参考。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彰显了司法温度,但决不能成为罪犯的‘护身符’!”承办检察官认为,全面审查文书和收集证据材料后,可以确定郭某系累犯,虽然患有严重疾病,但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判刑期尚未执行且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不能对郭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随后,县人民检察院回复法院“建议对郭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郭某最终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

【作者:黄能】 【编辑:周意】
关键词: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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