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买断”诉权合同被判无效,非正常批量维权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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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不仅扰乱诉讼秩序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侵蚀着创新沃土。记者4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的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对非权利人通过非正常批量维权方式获取诉讼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

2021年8月19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拥有上述案涉10部纪录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甲方同意在合作区域范围内独家授权乙方对涉及侵犯甲方视听作品的经营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独家权益维护,乙方应支付甲方授权费280万元。

随后,某某律师事务所共计向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款280万元,并陆续开展搜证工作,在各地法院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批量诉讼。2022年3月—2023年11月,某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10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材料,但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某某律师事务所主张因作品权属链条不完整,导致维权无法启动,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严重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

长沙市中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某律师事务所并非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出资买断诉权、提起批量诉讼并享受全部诉讼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再盈利,成为诉权受让方及诉的利益享有方,其目的带有强烈的营利性,该行为明显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范围。同时,涉案合同主要针对宾馆、酒店、足浴等场所播放的纪录片侵权问题,且某某律师事务所提交证据可证明其向上述场所广泛取证并提起批量商业维权诉讼,由其可见涉案协议导致非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大批量起诉,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不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甚至可能出现为求经济目的的恶意诉讼,扰乱诉讼秩序,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据此判令合同无效,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某某律师事务所返还授权费280万元,并支付公证费、住所费、调查费等近90万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省高院表示,本案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对非权利人通过非正常批量维权方式获取诉讼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对该种诉的利益转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对从源头上预防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及法律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李广军】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长沙市中院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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