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户上缴电费占为己有,物业经理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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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利用负责小区物业全面管理工作的便利,刘某将商户上缴的电费等费用占为己有,退缴后还有50余万元未归还。记者6日从岳麓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刘某退赔逾52万元给被害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4年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被委派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物业经理,负责某小区物业的全面管理工作。2023年初至2024年7月期间,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小区内部分商户上缴的电费等费用占为己有,用于打麻将、个人消费等支出。2024年8月,刘某得知被害单位正在对某物业的财务费用进行专项清查,遂主动向被害单位账户退缴了15万元,因还有其他损失无力退赔,随后其断绝与外界联系进行隐匿。经核查,截至案发,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侵占被害单位资金52万余元尚未归还。2024年12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官提醒,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物业公司应当规范人员管理,制定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费用收取和支用安全透明,以免被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对小区业主来说,缴纳物业费、电费也要索取和留存发票,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查询需要。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岳麓区法院 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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