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将危险废物铝灰层层转手处置,4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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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胡逸勋 邹晴)铝灰是制铝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对人类健康以及土壤、水源都有不利影响;同时,铝灰具有较高的工业回收和再利用价值,为高效利用铝灰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经费来处置铝灰。4日,宁乡市法院通报,该院审理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4名被告人受利益驱使,将两车铝灰层层转手倒卖运至宁乡倾倒,最终均被判处刑罚。

  杨某是常德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部门负责人,在明知公司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需要交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在未查证张某有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便按400元一吨的处理费用将公司的铝灰交由张某处置(正常处理费用为1350元一吨)。

  2023年11月13日,张某从常德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运输两辆挂车共计16.84吨铝灰到宁乡市,张某获得6736元后,再以2600元的价格将铝灰交由刘某甲处理。其后,刘某甲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铝灰交由刘某乙处理。

  刘某乙明知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将这16.84吨铝灰堆放在宁乡市某砖厂内,准备出售给砖厂烧制红砖。因该危险废物刺激性气味太大,附近村民拨打热线举报,该危险废物被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查获。

  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刘某乙堆放在砖厂内的16.84吨黑色不明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HW48-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

  案发后,常德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家属已共计支付25.4万元委托环境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铝灰进行无害化处理。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6.84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所涉及的固体废弃物——铝灰极易产生多重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其中的氟化物进入人体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铝灰遇水能产生高浓度的刺激性氨气,进入地下水下渗土壤后将破坏土壤酸碱度,同时违规操作处理铝灰可能引发高温喷溅、泄漏和火灾爆炸等危险。

  法官表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和个人在处置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时,必须送往指定场所进行合法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排放、抛洒或堆放,任何企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作者:李广军】 【编辑:杨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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