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系统数据获利20余万元,“黑客”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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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罗飞艳)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而一些“黑客”的行为,也让相关部门和市民遭受损失。18日,雨花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邓某因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系统数据牟取利益,近日被批捕。

  邓某平时喜欢研究电脑,他在学习电脑技术的过程中,意外发现了某平台证书审批子系统的安全漏洞,便萌生了利用漏洞牟利的想法。于是,邓某利用自己的技术能力,对平台“审批信息系统”进行了非法篡改,他通过修改前端网页源码中的脚本漏洞,巧妙地生成了“管理员审批按钮”,轻松绕过了正常的审批流程;随后,通过向资料不太齐全且急需办理证书的人员收取费用,以此获利。

  在尝到甜头后,邓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又将黑手伸向了该平台另一子系统。利用同样的技术原理,邓某生成了删除按钮,对系统中人员状态信息的变更记录进行删除,并收取好处。

  雨花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在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利用其技术能力对某平台的系统进行数据篡改,处理了7条信息的非法审批,40余个人员状态信息变更,共计获利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邓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日前,雨花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信息手段利弊兼具,一旦被用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破坏性会呈几何倍数增长。计算机爱好者和从业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另外,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完善、修补系统漏洞,不点击陌生链接和邮件,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李广军】 【编辑:肖娟】
关键词:雨花检察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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